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5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5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李寶彩
上列聲請人因與呂炳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5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呂炳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