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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

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吳謀焰周玫芳詹文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瑋霖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余惠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詹 文 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