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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34號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滕允潔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34號

聲請人
即再抗告人

之 代理 人 張雯婷律師(即張寶玉之選任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張寶玉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48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3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