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3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34號
- 聲請人
- 即再抗告人
之 代理 人 張雯婷律師(即張寶玉之選任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張寶玉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48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34號
之 代理 人 張雯婷律師(即張寶玉之選任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張寶玉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48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