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5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53號
- 聲請人
- 張珮瑩律師(即郝婉喬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郝婉喬與被上訴人鍾淑娟等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574號),經本院選任為郝婉喬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53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郝婉喬與被上訴人鍾淑娟等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574號),經本院選任為郝婉喬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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