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一號
- 聲請人
- 廖 萬 教
- 聲請人
- 劉 怡 均
- 聲請人
- 陳 麗 雪
- 聲請人
- 周 柄 橙(原名周鈵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陸 正 義律師
- 聲請人
- 曾 盟 源
- 聲請人
- 曾 文 東
- 聲請人
- 潘 錦 祥
- 聲請人
- 潘 姿 希(原名潘靜雯)
- 聲請人
- 陳 筱 婷
- 聲請人
- 劉 美 蘭
- 聲請人
- 詹 淑 貞
- 聲請人
- 詹 淑 琪
- 聲請人
- 詹 燕 清
- 聲請人
- 周 美 金
- 聲請人
- 周 炳 松
- 聲請人
- 王潘樹蘭
- 聲請人
- 蔡 松 林
- 聲請人
- 陳 偉 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 信 宏律師
- 聲請人
- 潘 俊 榮
- 訴訟代理人
- 鄭 文 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重上國字第二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向法扶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既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而在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可稽,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