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65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658號
- 聲請人
- 陳育宏
陳方淳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俊銘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 6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658號
陳方淳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俊銘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 6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