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
- 聲請人
- 林智華
- 訴訟代理人
- 楊雅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志郎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志郎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