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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鍾任賜蘇芹英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
林智華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志郎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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