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三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秀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許阿淑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三號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許阿淑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