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六號
- 聲請人
- 黃勇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偉政等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重上字第四一五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楊啟宏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救字第九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