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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九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蕭艿菁鄭純惠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九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路學展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九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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