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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

一、台 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與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股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吳青蓉楊絮雲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

聲明人
即上訴人
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海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被上訴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曾盛海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曾盛海,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自應由曾盛海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與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