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
- 聲明人
- 即上訴人
- 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盛海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凱威律師
- 被上訴人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 訴訟代理人
- 劉煌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曾盛海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曾盛海,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自應由曾盛海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