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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

一、台 邱俊祺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王仁貴李寶堂滕允潔陳真真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

上訴人
邱俊祺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

      陳信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 107年2月14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應增列「陳信翰律師」。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邱俊祺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