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5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1253號
- 抗告人
-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33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必對於確定裁定始得聲請之,若其裁定並未確定,則其聲請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對原法院 106年度聲再字第24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抗告人業於同日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 106年9月20日始以106年度台抗字第1074號裁定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原法院以該裁定於抗告人聲請再審時並未確定,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說明,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