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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6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高金枝周舒雁吳光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64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羅秉成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鄞芳薰與被上訴人黃沛呈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856 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6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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