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
- 聲請人
-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瑋霖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郎律師
余惠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
余惠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