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8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89號
- 聲請人
- 孫潤本
上列聲請人因與蘇履泰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89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履泰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相對人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34號為其敗訴判決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兩造復就臺高院更審後之101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6號判決分別為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44 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將上開第二審判決關於聲請人敗訴部分廢棄發回後,臺高院業以103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1號判決就該部分為為其勝訴判決,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701 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