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89號

請求給付利息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重瑜吳青蓉周舒雁楊絮雲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89號

聲請人
孫潤本

上列聲請人因與蘇履泰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89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履泰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相對人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34號為其敗訴判決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兩造復就臺高院更審後之101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6號判決分別為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44 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將上開第二審判決關於聲請人敗訴部分廢棄發回後,臺高院業以103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1號判決就該部分為為其勝訴判決,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701 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8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利息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