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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90號

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周舒雁吳光釗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90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心力合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夫

上列聲請人因與何新發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等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24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9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