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90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心力合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夫 上列聲請人因與何新發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等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24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