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0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309號
- 聲請人
- 即
- 聲請人
- 再抗告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許恒輔律師(即吳美池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吳美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本院 105年度台抗字第685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309號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吳美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本院 105年度台抗字第685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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