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1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418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程清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山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参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41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山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参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