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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18號

請求給付解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高金枝楊絮雲吳光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418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程清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山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参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光 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18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解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