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3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431號
- 聲請人
-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5日本院裁定(106 年度台抗字第45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 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5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此外,對於第三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聲請人另併對本院上揭確定裁定提起抗告,要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