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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31號

當選無效聲請再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周玫芳張競文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431號

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5日本院裁定(106 年度台抗字第45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 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5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此外,對於第三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聲請人另併對本院上揭確定裁定提起抗告,要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3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聲請再審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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