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
- 聲請人
- 廖淑娥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七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一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六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拾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七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一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六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拾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