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3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35號
- 聲請人
- 陳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勝正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3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勝正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