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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3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蘇芹英滕允潔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36號

聲請人
黃勝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淑美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3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