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4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44號
- 聲請人
- 翁瑞麟律師(即梁源樓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梁源樓與被上訴人莊竣宇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3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44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梁源樓與被上訴人莊竣宇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3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