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一號

請求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吳謀焰周玫芳詹文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
廖 萬 教
聲請人
劉 怡 均
聲請人
陳 麗 雪
聲請人
周 柄 橙(原名周鈵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陸 正 義律師
聲請人
曾 盟 源
聲請人
曾 文 東
聲請人
潘 錦 祥
聲請人
潘 姿 希(原名潘靜雯)
聲請人
陳 筱 婷
聲請人
劉 美 蘭
聲請人
詹 淑 貞
聲請人
詹 淑 琪
聲請人
詹 燕 清
聲請人
周 美 金
聲請人
周 炳 松
聲請人
王潘樹蘭
聲請人
蔡 松 林
聲請人
陳 偉 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 信 宏律師
聲請人
潘 俊 榮
訴訟代理人
鄭 文 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重上國字第二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向法扶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既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而在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可稽,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詹 文 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一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