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八號
- 聲請人
- 邱銘哲
- 訴訟代理人
- 邱群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八號
上列聲請人與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