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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六號

請求返還財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周玫芳梁玉芬詹文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六號

聲請人
黃勇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偉政等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重上字第四一五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楊啟宏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救字第九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六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財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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