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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

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國禎黃國忠鄭純惠蕭艿菁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李有元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重上國字第九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陳思合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五年度救字第三○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