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崇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重勞上字第四六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陳信瑩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北救字第一四一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