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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五號

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蘇芹英李寶堂鍾任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五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彭家祠
法定代理人
彭武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彭作淮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五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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