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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49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劉靜嫻高金枝吳謀焰吳青蓉吳光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949號

聲請人
蔡雪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呂美雪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5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光 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4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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