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4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949號
- 聲請人
- 蔡雪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呂美雪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5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949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呂美雪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5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