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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82號

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李寶堂鍾任賜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982號

聲請人
郝婉喬

上列聲請人因與鍾淑娟等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545 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張珮瑩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淑娟等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救字第121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其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8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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