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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

一、台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林順成與林陳好等間請求給付補償費附帶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滕允潔林金吾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

附帶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林順成

法定代理人
林 芳 旭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 帶
被上訴人
林 陳 好
被上訴人
林 昆 達
被上訴人
林 麗 霞
被上訴人
林 錦 月
被上訴人
林 均 坪
被上訴人
黃林麗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美娟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偉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附 帶
被上訴人
林 澤 鍵
被上訴人
林 萬 吉
被上訴人
林 榮 芳
被上訴人
林 修 正
被上訴人
林 素 貞
被上訴人
林 素 伶
被上訴人
林 素 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527號、重訴字第23號),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附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上訴第三審後之民國107年4月22日變更為林芳旭,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次按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林順成與林陳好等間請求給付補償費附帶上訴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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