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 聲明人
- 龍畇慈
朱俊綱
朱育頤
上列聲明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89 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龍畇慈、朱俊綱、朱育頤為上訴人朱宥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朱宥驊於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89 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107年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龍畇慈、朱俊綱、朱育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渠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龍畇慈等因與桃園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