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
- 聲明人
- 即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廖 俊 隆
- 上訴人
- 楊 淑 芬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忠律師
- 上訴人
-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劉 正 倫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澄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 美 文
高 珮 甄
邵陳富美
許 尹 馨
紀 翰 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明人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302 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俊隆為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變更為廖俊隆,有新北市政府令可稽,自應由廖俊隆為該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