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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37號

一、台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與王志高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更正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重瑜梁玉芬陳麗玲徐福晋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237號

再抗告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嘉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王志高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37號)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正本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3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與王志高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更正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