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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08號

當選無效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劉靜嫻高金枝吳光釗楊絮雲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08號

抗告人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8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必對於確定裁定始得聲請之,若其裁定並未確定,則其聲請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對原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 63號裁定(下稱第63號裁定)聲請再審,同時提起抗告,有民事再審聲請併抗告狀、原法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佐(原審卷第 1頁、第17頁)。原法院以第63號裁定於抗告人聲請再審時尚未確定,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說明,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0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