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林表鍾
- 訴訟代理人
- 郭緯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曾信銘(即金恩牙醫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0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1號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曾信銘(即金恩牙醫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0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