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洪吉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慶峰間請求離婚等上訴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慶峰間請求離婚等上訴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