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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28號

請求履行買賣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蘇芹英陳玉完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28號

聲請人
胡幼圃

上列聲請人因與洪篤昌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2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買賣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