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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441號

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滕允潔林金吾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441號

聲請人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賴 健 治
聲請人
賴林富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文正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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