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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6號

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陳靜芬張競文周玫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國晉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陳誌泓律師

      陳威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成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上訴事件(本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35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周 玫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