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3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重瑜吳青蓉周舒雁楊絮雲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37號

聲請人
李芝娟律師(即上訴人劉姐均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劉姐均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4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37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