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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78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國禎鄭雅萍李錦美蕭艿菁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78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戴遐齡
即被上訴人
曾志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鄭大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90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7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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