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9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92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西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鐵華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胡鴻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佳君律師
楊代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楊適增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9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92號
楊代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楊適增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9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