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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54號

一、台 林錦芬律師因黃耀ꆼ與黃聰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聲請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大洋蕭艿菁李文賢盧彥如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54號

聲請人兼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耀烱與被上訴人黃聰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聲請重新選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選任陳慧敏律師(事務所設高雄市○○區○○○路 000號11樓之2)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上訴人黃耀烱與被上訴人黃聰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上訴人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原以107年度台聲字第65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林錦芬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茲聲請人以其未向屏東律師公會表示願為本院訴訟代理人,並已於民國 107年10、11月間出國為由,聲請改選任訴訟代理人,業提出機票行程紀錄為證,經核尚非無據,並重新選任律師陳慧敏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5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錦芬律師因黃耀ꆼ與黃聰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聲請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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