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9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91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游森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梁育笙(即梁錦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88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91年度台上字第1867號、95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97年度台上字第137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6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拾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91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梁育笙(即梁錦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88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91年度台上字第1867號、95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97年度台上字第137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6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拾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