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0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09號
- 聲請人
- 宋皇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徐利華等與被上訴人陳聆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046號),經本院選任為徐利華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09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徐利華等與被上訴人陳聆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046號),經本院選任為徐利華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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