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1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11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蒼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盧佳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11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盧佳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