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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52號

請求離婚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蘇芹英林金吾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52號

聲請人
潘志凱

上列聲請人因與蔡宜軒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家上字第61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61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法扶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5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離婚上訴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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